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作者:编辑:陈城   点击数:   日期:2024-03-29   字体:【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24〕57号






内江师范学院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校园电动车安全管理指引的通知《电动自行车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安全、规范、有序、可控总体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控、杜绝事故”原则,对校园电动车实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条 为维护良好校园交通秩序,预防电动车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提倡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在校园内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电动车包括满足新国标要求且在当地交管部门安装正规牌照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踏板车以及电动助力车。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电动车,将被视为“超标车”,禁止在校内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内江师范学院校园内使用的电动车,凡进入校园的电动车,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校园电动车日常管理工作由保卫处牵头,院办、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后勤保障处、校团委及各二级学院协同配合,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配合保卫处做好违规处理,同时加强对违规使用电车的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应协同二级学院做好学生规范使用电动车的教育引导,负责对在学生宿舍乱停乱放、私拉电源充电等不文明现象进行劝导。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内师院发〔2017〕92)有关规定,做好违规违纪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按照“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 要求,协同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车管理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单位人员电动车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二)开展废旧无主电动车的清理工作;

(三)加强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四)其他有关电动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行驶管理

第九条 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不得闯关,不得超速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

第十条 驾驶电动车行驶时应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

第十一条 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的原则,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校园限速安全行驶。校内骑乘电动车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①超速行驶;②并排占道行驶;③不按标识行驶或逆向行驶;④佩戴耳机行驶;⑤行驶过程中接打、使用手机、吸烟等;⑥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十二条 不得使用电动车载运易燃易爆、有毒制剂等危险化学物品。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车等交通工具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有偿货运活动。一经发现,交由相关单位严肃处理,不服从校内管理者交由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十四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十五条 电动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人行道、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车,保卫处有权予以清理。

第十六条 电动车须到指定充电位置充电,并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严禁在校内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室内或私自拉线充电。

第十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 长期不用的电动车,车主应及时清理出校,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无人认领的电动车,经全校公示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废弃电动车进行处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十九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但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保卫处将视违规情况进行处罚:

1. 在人行道、机动车道、草坪、消防通道或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的;

2. 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

3. 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的;

4. 在校内超速行驶的;

5. 未在指定集中充电位置充电的;

6. 行驶过程中违规载人的;

7. 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的;

8. 其他违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首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锁车(拖车)三天处理,解锁时须填写《校园违规电动车领回申请表》(见附件1),并在指定地点集中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第二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锁车(拖车)七天处理,并交由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按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多次违规且屡教不改的交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一切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责任均由肇事者承担,同时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43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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