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以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内江师范学院校园道路上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交通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校园道路交通设施和停车场(位)规划,拟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其他涉及学校交通管理的事项。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在校园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的基础上,对进出校园车辆进行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及案件。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八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十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提前三天征得基建规划部门的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在校园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保卫处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十二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学校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学校师生员工公告。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外来车辆执行预约登记进校。严格执行外来车辆审批制度,落实“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第十四条 机动车进出校园应主动接受门卫和安保管理人员的管理,来访车辆应按照内江师范学院校园停车收费的相关规定缴纳停车资源占用费(由内江市物价局定价)。机动车严禁从非校门的通道进出校园。
第十五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停车。
第十六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校园道路限速为30公里/小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小时。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
第十七条 严禁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喇叭;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禁开远光灯;禁止车辆逆向、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
第十八条 严禁赛车类摩托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二十条 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交通中使用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自行车。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严禁逆向行驶、骑车时使用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二)在道路上坐卧、嬉闹、打球、放风筝、遛宠物等;
(三)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车辆停放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有序停放在学校指定停车场或临时停车位,确保道路与消防通道畅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摆渡车应在指定的场所停放和上下客。
第二十七条 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大型车辆、因举办大型活动需进入学校的校外车辆,使用单位应事先向保卫处报备并办理临时出入手续,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二十九条 校外因公来访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场所或临时停放点停放车辆。
第三十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位或指定区域内有序停放,全校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和其他用房等的走道内一律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严禁在楼宇内、房间内对车辆电池充电,严禁私拉乱接飞线等行为充电。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校内通报,并纳入二级单位学校年度综合考评,情节严重者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校内教职工车辆首次违章将予以贴《违章告知单》警示;第二次违章将报所属部门负责人;第三次由精神文明办将违章照片在一定范围内曝光。
第三十二条 校外人员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两次以上违章校外车辆纳入黑名单,一年内拒绝驶入校园;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园内已录入门禁系统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不服从管理乱停乱放或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学校保卫处将采取贴《违章告知单》、锁车等形式进行处理,并对违章车辆进行备案,对备案三次以上的车辆将注销其内江师范学院门禁出入权限,次年不予办理。情节严重者,学校保卫处将会同公安、运管等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告知后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取证完毕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
第三十五条 凡是停放在学校露天公共区域同一位置超过一年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辆,或没有办理当年内江师范学院机动车出入证且停放超过半年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辆,保卫处有权认作“僵尸车”进行拖移处理,移出校园。
第三十六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向学校保卫处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七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处。
第三十八条 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
第三十九条 在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需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已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四十一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消防、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内江师范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内江师范学院校园交通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20〕141号)同时废止。